當我們講恩約成員的時候,不言而喻的,就可知道,恩約須從兩種不同的觀點來檢討。質言之,約乃有其二重性,有兩種不同的情況。然而這兩種情況,彼此究有什么關系?要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可分五點來分別研究︰(1)約的外在與內在性;(2)約的相對與絕對性,(3)約的要素及其施行;(4)律法關系與生命的交契;(5)恩約的成員與律法關系。茲請分別加以論列。
有些學者把約分作外在的和內在的。從外在的約來說,則一個人在約上的地位須視他履行某種外在的宗教的責任而定。例如照羅馬天主教的道理,倘使一個人履行了他宗教上的禮儀與責任,則便承認他在約上乃有完全正當的地位。在以色列人中間,此約乃有全國一致的儀式。
然而約的外在性和內在性,兩者界限,究應如何劃分,卻言人人殊,並無一致的說法。有些人說,浸禮乃是外在的約,而信仰的表白和聖餐,則視為內在的約。但有些人,卻以信仰的表白與浸禮乃為外在的約,而聖餐則為內在之約的聖禮。但是這一切的說法,結果成為一種約的二元論,此乃不合聖經的道理;這乃產生一種外在的約,與內在的約,彼此回殊,判若鴻溝。這種道理,會令人以為有一種約可使人無需信而得救,可在約上有完全正當的地位,這乃為上文所說的有些羅馬天主教徒的道理;但此乃沒有聖經的根據。雖是有些人確是得到外在的權益與福樂,然而此乃乖謬悖理,不足為訓。把約分成外在的和內在的不同的種類,乃是理不可通。
但是我們卻不可把約的種類與約的情況,混為一談。我們雖不能把約分作外在的和內在的,兩個不同的種類;但卻不能不辨世人守約不同的情況,以及約的二重性。質言之,有些人確是誠心誠意,由衷的在心靈上謹守他對約應負的責任,不稍苟且;但有些人卻僅是在表面上,有口無心地,在口頭上承認,所以他僅在外表上和約發生關系。這種人是聖經裡所指的出賣主耶穌基督的猶大以及行邪術的西門;還有那些僅是心血來潮,感情沖動,暫時相信的人。(參太一三20-21)他們乃根本沒有被揀選,沒有重生,乃是名不符實的掛名基督教徒,乃在恩約之外的裝飾品;徒以一般人的短視淺見,被他們魚目混珠,誤以為恩約的兒女;其實在上帝面前,乃完全沒有地位。他們並非真正在恩約裡面,根本與約無關;甚至在教會裡面活躍的人,也並非恩約的兒女。最后主耶穌要對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太七21-23)此乃恩約之二重性︰一是外表的,一是內在的,須加明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