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這個問題,可分四點來說︰一、從他在此約之地位說;二、從此約對他的性質說;三、從他對此約之事工說︰四、從他與聖禮的關系說。
主耶穌基督在救贖之約上的地位,乃是雙重的。一方面說,乃是中保(Egguos,Surety),此就是希伯來書七章二十二節所說︰「既是起誓立的,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中保乃是保証要為他人擔當其義務,替他履行法律上的責任。在救贖之約上面,主耶穌乃擔當世人的罪,要為他的子民贖罪;為要滿足律法上對他們的要求,他要為他們忍受必要的懲罰。因為他代替罪人,他就成為末后的亞當;這就成為此約之首,他就成了天父上帝所賜給他所有之人的代表(大寫Representative)。因此主耶穌基督在救贖之約上的地位,乃是雙重的,一為中保,一為首領。他親自擔當他子民一切的罪債。
他也是恩典之約的中保,恩約乃是從救贖之約發展出來的。這裡有一個問題,就是︰主耶穌中保的地位,究是有條件的,抑為無條件的。照羅馬的法律,中保的地位乃是雙重的︰一是有條件的(fidejussor);一為無條件的(exprom-1issor)。前者乃要看對方在他不能完全償還時,才替他支付;犯罪的責任,在沒有償清以前,乃是由犯罪的人擔當。后者則中保要為對方負完全的責任,乃是毫無條件的,犯罪的人,乃立刻無罪。照柯西裘(Coccjus)派的學者的意見,認為在舊約時代信徒的罪,是不能完全赦免的,因為要等主耶穌基督贖了罪,方能完全赦免。他引羅馬書三章二十五節說︰「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柯西裘就照這節經文推論,以為舊約的聖徒的罪,僅被「寬容」(paresis),而非完全赦免(aphesis)。但是柯氏之說,實有未當,「耶穌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一三8)反對柯氏的人說,因為主耶穌基督親身擔當世人一切的罪,「義的代替不義的」(彼前二24,三18)。滿足了天父上帝公義的要求。當他在十字架,「將靈魂交付天父上帝的時候就說,成了」(約一九30)。已經完成了他救贖的恩功,替世人完全償還他? 怐爾o債。這乃是無條件的(expromissor),他們的罪,當然已被完全赦免。柯氏之說,乃顯然不合聖經。請申言之。
1.舊約聖徒也已完全稱義,罪蒙赦免。雖其對此的認識,不如新約聖徒那樣清楚,但在本質上,乃毫無分別。柯氏以為舊約時代的聖徒的罪,沒有完全得到赦免,但是從舊約裡有許多經文來看,可証柯氏之說,實難成立。例如詩篇一百零三篇八至十二節說︰「耶和華有憐憫,有恩典,不輕易發怒,且有豐盛的慈愛。他不長久責備,也不永遠懷怒。他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天離地何等的高,他的慈愛向敬畏他的人,也是何等的大。東離西有多遠,他叫我們的過犯,離我們也有多遠。」(並參考詩三二1、2、5,五一1-3、9一11)以賽亞書一章十八節︰「耶和華說︰……你們的罪雖像朱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四十三章二十五節說︰「唯有我為自己的緣故涂抹你的過犯,我也不記念你的罪惡。」四十四章二十二節說︰「我涂抹了你的過犯,像厚雲消散;我涂抹了你的罪惡,如薄雲滅沒。你當歸向我,因我救贖了你。」不僅此也,五十三章五節說︰「那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觀此可見柯說之妄。誠如加拉太書三章六至九節說︰「正如『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C』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創世記十二章一至三節說︰「耶和華對亞伯蘭說︰『你要離開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去。我必叫你成為大國,我必賜福給你,叫你的名為大,你也要叫別人得福。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此當益征舊約聖徒的罪,不但完全赦免,因信稱義,且還要使萬族與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2.柯氏的學說,乃使上帝救贖的恩功,還要依靠世人不可靠的順服,這乃是完全沒有保証的。且乃是把主耶穌基督當作一位有條件的中保,世人不能完全因信稱義,罪人還要自己擔當他的罪,要付罪的工價。此乃否認聖經裡寶貴的應許︰「凡信他的人,必因他的名,得蒙赦罪。」(徒一○43)「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這位既是永遠常存的,他祭司的職任就長久不更換。凡靠著他進到上帝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因為他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來七22一25)(並參弗一7,二19;彼前三18;約壹一7)保羅對于這個問題,在加拉太書二章十六至二十一節強調說︰「……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我們若求在基督裡稱義,卻仍舊是罪人,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么?斷乎不是﹗……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上帝活著。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 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上帝的兒子而后,他是愛我,為我舍己。我不廢掉上帝的恩;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主耶穌基督為世人的罪,代死十架,為我們出了這樣的「重價」(參林后六20)。他在十字架上「將靈魂交付上帝」的時候,大聲「說,成了﹗」可見主耶穌已經完成了救贖的恩功。柯說不僅謬妄,且複藐視救主莫大的救恩,怎能逃罪呢?(參來二2、3)
3.保羅在羅馬書三章二十五節說︰「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這裡使徒保羅所用的「寬容」(Paresis)一詞,乃是因為在舊約時代,世人的罪,主耶穌基督還沒有代受懲罰,主耶穌基督絕對的義,還沒有在十字架上完全顯示;所以當時聖徒罪惡的赦免,乃暫用容忍(Paresis)的方式,但卻絕不是因為還沒有得到完全的赦免。因舊約好像照相的底片,到新約始完全顯示出來。
雖然救贖之約是恩典之約永遠的基礎,而其對罪人而論,亦為其永遠的「原型」(Archetype);但從主耶穌基督而言,此約便是「工約」,而非「恩約」。因為對他來說,只有完全履行律法的要求,世人始能得到永生。主耶穌乃是末后的亞當,他要為罪人獲得永生,作為忠實順服的報賞,而非白白得來的所賜的恩典。他用世人代表(Representative)和中保(Surety)的身分,為他的子民所完成的事工。他的子民就沒有再做的必要。事工已經作成,報賞已經得著,信徒就可靠著恩典分享主耶穌基督所完成的救贖恩功的成果。
主耶穌基督對此約所作的事工,乃須受揀選的天命(the decree of election)的限製。有些學者,把救贖之約和揀選,視為一物,並為一談,這乃顯然大謬。揀選乃是關乎被選之人,要作主耶穌基督永遠榮耀的后嗣;要「和基督同作后嗣。」(羅八17)從另外一面說,上帝救贖的旨意,又是指一種方法,藉此可為罪人預備得到恩典和榮耀。揀選也確是與基督有關;因為以弗所書一章四、五節說︰「上帝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在某種意義上說,主耶穌自己,也是天父上帝揀選的對象;但在他救贖的旨意上,他又是恩約的成員。父上帝就把基督作為他子民的中保。從論理的觀點看,揀選乃是在救贖的旨意之先;因為主耶穌中保的職分,正如他的贖罪一樣,乃有特殊的意義。假使不是先有揀選則萬人就勢必都要得救。此乃普救論異端的謬論。尤有進者,倘使把先后顛倒,則就把主耶穌基督中保身分,成為揀選的基礎,此乃抵觸聖經,因為聖經乃是完全以上帝旨意作為揀選的基礎。
一切舊約與新約的聖禮,對主耶穌基督和對一般信徒,不可相提並論。這些聖禮,對主耶穌基督,都不能視為他救恩的表征或印記;也不能用來幫助他起信得救,或是加強他得救的信心。如果我們誠欲把救贖之約與恩典之約,加以分別,則聖禮對于主耶穌基督,只能算是對于前者有關,而非后者。主耶穌基督為著履行律法上的需求,他就遵守救贖之約。當主耶穌在世上的時候,他乃是「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加四4一5),所以他乃承當律法上的要求,以及各種的儀規。聖禮乃是構成律法的一部分,所以他乃愿遵守勿渝。馬太福音三章十三至十七節說︰「當下耶穌從加利利來到約但河,見了約翰,要受他的浸。約翰想要攔住他,說︰『我當受你的浸,你反倒上我這裡來么?』耶穌回答說︰『你暫且許我,因為我們理當這樣盡諸般的義(或作禮)。』于是約翰許了他。耶穌受了浸,隨即從水裡上來。天忽然為他開了,他就看見上帝的靈,仿佛鴿子降下,落在他身上。從天上有聲音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這些聖禮也可作為天父上帝所給聖子應許的印記。有些人對此有異議,認為聖禮乃是免除罪惡,和助長靈命的表征和印記,但是從主耶穌基督來說,則當別論,因為主耶穌乃是根本無罪,他又無需靈命的培養。惟 從另一方面看,他乃是「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一29)「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提前一15)「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上帝面前。」(彼前二24,三18)他本身確是無罪,但是他到世界上來,在他所負的公務的身分上,他乃為他的子民擔罪,這些聖禮雖非對他,但對他子民,都為除罪的表征與印記。誠如哥林多后書五章二十一節說︰「上帝使那無罪的(無罪原文作不知罪),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上帝的義」。以賽亞先知早就預言︰「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我們卻以為他受責罰,被上帝擊打苦待了。那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賽五三4-6)準斯而言,當他為他的子民完成了他救贖的恩功以后,照上帝的應許,這些聖禮可以視為除罪的表征。複次,我們雖然不能說,耶穌基督應如我們一樣運用他得救的信心;但是他既是神人中間的中保,舍了自己,作萬人的贖價(提前二5、6),從廣義上說,他就不能不運用這種信心,接受天父的應許,深信天父會成全。所以從主耶穌的 人性來說,這些聖禮,可以視為加強這種信心的表征和印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