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帝與挪亞和亞伯拉罕正式立約之先,約的觀念已在民間發展。這乃是上帝要世人先作準備,要叫世人明白約的重大意義;並在這個因罪與神悖離的世界,更知上帝神聖的啟示以及世人與上帝乃有一種約的關系。但這絕對不能以為約的觀念乃始于人間,上帝乃拿來充當說明上帝和人之間彼此的關系。事實上乃適得其反,一切約的生活之原型(archetype),乃為上帝的三位一體;而世人之間的所謂約,乃僅為一種模糊的副本。上帝所注定的人類社會的生活,其目的乃是要發展約的觀念,使其成為社會生活的「棟梁」(Pillar),于是引勢利導,把上帝與人已有的關系正式表達出來。上帝與世人約的關系,事實上于最初的時候,即已存在,乃在與亞伯拉罕正式立約很久之前,早就已經有了。
Berith一字,時常用以指人與人間之約,但又總是含有宗教的意義。約乃是兩位以上的成員之間的「公約」(pact)或「協定」(agreement)。這通常乃是人與人之間的約。這種約,或則兩方都是平等的,乃是兩方面對他們的權利義務,作詳細磋商研討以后所自愿訂立的,或則是高級的對低級的所規定的處置,而后者乃是必須依從的,且又是在上帝前確認的,所以乃是不可違反的。每一造照他們商議的條件,約束他自己,要履行他的諾言。
可是我們不應當就此以為恩典之約乃僅為救恩的應許,又以為神人兩方面的地位,乃大相懸殊,未可同日而語,所以不應當稱它是約。這種說法,實在不合聖經裡面所啟示的約的觀念。雖然工約與恩約,兩者在其本原上乃都是依從的關系(monopleuric),他們的性質乃是上帝所命定的,所製訂的,上帝對兩者都有優越地位,但是兩者卻仍然是約。因為仁慈的上帝,屈尊降卑,處在人的地位,而且高抬人,使其處在平等的地位。他訂明他的條件,保証他的應許;于是人就甘心樂意,心悅誠服,履行上帝責成世人應盡的本分與義務,從而可以承受上帝的天惠與福澤。可是在工約方面,人類雖可靠其天賦之才能履行其條件;但在恩約方面,則須靠聖靈重生與成聖之感力與大能,方始能夠。這是因為恩慈良善的上帝賜給他們所需的,並在他們心裡運行,使他們立志行事,從而成就上帝的美意,作成得救的工夫。(參腓二12一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