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天命的種類

一般而論,天命概可分作兩類︰一為有效的,一為許可的,請分論之。

一、有效的天命

其執行,乃運用兩種力量︰一為自然界與物質的因素。例如天體的運動,一般物質世界的事象。約伯記二十八章二十四至二十六節說︰「他鑒察直到地極,偏觀普天之下。要為風定輕重,又度量諸水。他為雨露定命令,為雷電定道路。」二為上帝運行自己屬靈的力量,使世人成為聖潔。腓立比書二章十三節說︰「你們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以弗所書二章八、十節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上帝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四章二十四節說︰「這新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提摩太后書二章二十五節說︰「上帝給他們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

二、許可的天命

此乃僅于道德上邪惡之事,乃不同于有效的天命,並非上帝在世人有限的心志上的作為。倘使世人和天使有違反上帝的作為,上帝並不在他們心中「立志行事」。使徒行傳十四章十六節說︰「他在從前的世代,任憑萬國各行其道」;十七章三十節又說︰「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上帝並不監察」。詩篇七十八篇十八節說︰「他們……隨自己所欲……」;一百零六篇十五節說︰「他將他們所求的賜給他們」。

許可的天命,雖不阻止世人有限意志犯罪的自決,但卻調節並且控製世人犯罪的自決所貽的惡果。「上帝許可的意原是好的,要保全許多人的性命,……」。天德會議(Council  of  Trent)宣稱,罪惡乃因上帝允許而起,改教者不滿此說,因為這樣說法,乃把上帝當作一位「袖手旁觀者」(deo otioso spectante),以為罪惡進入世界,乃是因為上帝不能防止它,不能控製它。殊不知上帝的容許,照西敏斯特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說︰「上帝的全能、全知、全善竟惠及天使和犯罪的世人;但這並非徒然容許,而對罪乃有一種最明智最強大駕御控製的力量,經多方的處理,達成他神聖的目的。唯是罪乃從人而來而非從上帝而來。」安瑟倫(Anse1m)闡明這個真理說︰「在諸天范圍內結合一起的事,要想離開諸天,實在無處可移,結果仍在諸天之下;也無從飛開諸天;因為無論移往何處,移來移去,結果仍在原處,即想稍為離開,亦不可能;甚且適得其反,弄巧反拙,愈移愈近。雖然世人或惡天使想要違反上帝指定的旨意,但卻無法逃避;倘仍不遵他的命令,反抗他的旨意,必遭當受的懲罰。」語雲︰「天網恢恢,無所逃于天地之間﹗」

世人雖不許犯罪,但是上帝並不禁止世人犯罪的自決。上帝乃因在其公義的要求上,要設法令世人都能夠不自決犯罪。職是之故,他在造人的時候,就把人造成聖潔,且予以全備的能力,維持聖潔;但他卻不受公義的束縛,一定要保証世人不自決犯罪。上帝僅因他自己的完善,要給世人屬靈的力量使能站立得住;但卻無責任要給世人額外的力量,防止他自決墮落。例如,世人相處,固應勸他的同胞不犯罪;但一個犯了罪的人卻無權責備他人為什么不防止他不犯罪;當然我們更不能因世人犯罪而責備上帝為什么不保証世人不犯罪。上帝「照著(他們)的形像,接著(他們)的樣式造人」(創一26),不但是聖潔的,而且還給他充足的力量持守聖道,實已「仁至義盡」,此乃世人咎由自取。

但是為什么他許可的天命,會由世人犯罪作惡呢?罪源究竟何在?乃屬奧秘、非人的智慧,所能揣測。所可確言者,上帝並非罪的禍首(author  of  sin)。但上帝並非專製暴君,世人亦非機器木偶,在上帝許可的天命上,世人有行動的自由。雖然世人有作惡的罪行,但上帝並未倡導作惡,惹起犯罪。有些學者以罪惡進入世界,歸咎于上帝許可的天命,殊有違聖經的真理。雅各書一章十三至十五節明明說︰

??? 「人被試探,不可說︰『我是被上帝試探』;因為上帝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牽引誘惑的,私欲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約翰壹書一章五節說︰「上帝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傳道書七章二十九節說︰「我所找到的,只有一件,就是上帝造人原是正直,但他們尋出許多巧計。」何況本書在論上帝屬性的時候,已經詳為指出,上帝乃是至聖至善的。保羅說︰「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上帝的恩才成的。」(林前一五10)反過來說︰「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我妄用自由意志的罪過,乃是咎由自取。」還有些人則以環境作其文過飾非,犯罪作惡,推諉的藉口。殊不知上帝既藉他許可的天命,賜我們自由意志,便應當運用此自由,抵擋環境的誘惑。例如約瑟被賣,帶到埃及法老內臣波提乏家裡。主人的妻子,因約瑟秀雅俊美,百般誘惑,而且強其同寢;但他運用他的自由意志,堅決拒絕,跑到外面去。(創三九章)始祖亞當在伊甸園裡,與上帝同行,真是極樂世界,環境之佳,無與倫比,上帝複賜給他足夠的恩典,能夠防止犯罪墮落,何可歸咎于上帝。為善為惡,並非由上帝強製。上帝的自由天命,並不惹動世人。上帝命定行為,但非命定作惡的動因。例如用石頭打死亞干(書七章 ),和石頭打死司提反(徒七章),乃為同樣的行為,但其動機則完全不同,絕對相反。行為的邪惡性,便是罪惡。明乎此理,則上帝許可的天命,乃僅予世人意志和行為的自由,而不能以世人的罪行,歸咎于上帝。世人犯罪,乃咎自由取,應自負其責,不可「怨天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