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乃為自我取決的能力。理知的目的,乃為求「真」;意志的目的,乃為求「善」。聖經裡面,自始至終,都講到上帝的意志,他的法令、目的、旨意和命令。意志乃是屬靈本質所不可少的主要屬性,也是構成位格之必要條件。倘使沒有合理的自我取決的能力,則他將僅僅成為一種天然的力量,如電力,如磁性,和其他植物的生命,而沒有照他美意要做或不做,自我取決的權能,這無啻降低了上帝的位格。
他做與不做,乃完全自由,他照他的美意,和自己的感覺,行他認為明智的,和正當的事。但自由並非自發的(spontaneity);自發的感情,乃是不自由的,往往情不自禁,感情沖動,不由自主。喜怒哀樂,並非出自意志。
上帝的作為,無論是創造與保持,都是自由的,並非必不得已的;他可以創造,也可不創造;他可保持這個宇宙,也可不保持。他再來的時候「天地都要廢去」(參太二四29-31;彼后三10一13)。他也有自由持守他的應許,因為這乃是本他無限的良善所決定的。這可以証明他道德的確實性。
命令的意志乃是關于他的目的和未來的事。教訓的意志,乃是關乎他對人類所行的任務之規律。他宣告他所要完成的或應許的事。他照他意志規定人類應做和不應做的事。命令的和教訓的意志,兩者永遠不相沖突。但是一個消極的命令的意志,裡面可含有積極的教訓的意志。例如上帝命令人類悔改皈信(參提前二4;彼后三9);但他它卻不強人悔改。
這二者乃是奧古斯丁派所用的術語。照事理的次序而言,目的乃在方法之先;前者之目的乃系后者之前因,乃是居先的。因此這派說上帝居先的意志,乃要彰顯他的榮耀;他繼起的意志乃要創造這世界,作為貫徹他目的之方法。
但是路德宗和抗議宗,卻另有一種說法。他們以為上帝居先的意志,乃要拯救萬人,但因他預知世人不會都悔改,所以他繼起的意志僅僅要拯救他所預知愿意信他的人。這無啻說上帝的意志,乃前后不一,乃為否認他的「不變性」。
這兩種術語,也是出自奧古斯丁派,乃不是指上帝的目的而言,而為對事態而言。上帝的目的是不變的,但事態乃是受條件限製的。例如「少種的少收,多種的多收」(林后九6),語雲「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人若能信,便能得救。人的收獲與得救乃為有附帶條件之事,乃是相對的。但是上帝的目的乃是絕對的。倘使他的目的要人收獲,他便要使人耕種;倘使他的目的要人得救,他便要使人相信。
但是反奧古斯丁派的人卻歪曲事理,以為上帝的目的,不是絕對的,乃有條件的。他們說,假如人相信,上帝便要世人得救,但是人信與不信,無從知道,不能決定;因此上帝的目的須看事態而定,他不能控製,或是至少不能決定。例如,一個父親,要把財產給他的孩子,但須看他兒子是否孝順;但其子是否能履行這條件,不能確定,故其目的也不能決定。但這種說法,乃和上帝的完善性相背,使他的目的要看變動無常的人事與事態如何而定。我們若說「上帝愿意萬人得救」(提前二4),他的目的,不能以將來不會發生的事態來決定。我們為求確切起見,須將「愿望」(desire)和「目的」(purpose)二詞,加以分辨。因此,我們可以說,上帝是仁慈的,他愿意萬人得福;但是他的目的,只是要救他「自己的百姓」(太一21)。
神的意志和道德責任,這個問題,乃在追究萬事的是非善惡,是否僅僅因為由于上帝的命令與禁止,抑或除了上帝的旨意以外,還有其他原因。有些人以為只有促進世界最大福樂最大良善的,才是人類應做的善事。還有些人則以為唯有單單為求自己福樂的事,才是善事,和應做之事;甚至說,倘使作惡比為善能使人更快樂,那便應作惡。還有人說,道德責任的基礎,唯在自己高貴的本性。還有一派人主張,人類道德責任的基礎,乃在求萬事的適切,這乃是分辨善惡永恆的準則,無論世人和上帝,都應永矢遵守。這乃是以人為本位的思想。
但是基督徒的道德責任觀,乃以上帝的旨意為依歸,為終極的基礎,唯有上帝的命令為萬事善惡的最大理由。質言之︰(1)上帝的意志乃是分辨善惡唯一的準則;(2)我們行事為人乃受上帝意志的約束,我們應當謹守遵行。上帝的意志乃是他本性的啟示,世人由此可知他無限的智慧與良善,和他完善的特性,乃為我們道德責任終極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