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些論証,僅是或然的,不能完全証明。職是之故,各種論証,應當互相發明,相得益彰;不可偏執一見,彼此排斥。如果執持一義,不能視為絕對的定論;倘使綜合起來,成為一個系統;則論証格外顯明,可益堅世人的信仰,並約束其道德的行為。
白德勒氏(But1er)說︰「這些論証雖是或然的,但卻足以指示我們的人生。在道德的和宗教的事上,雖不能如數學那樣的正確,但卻足維系世道人心。倘使把各種論証,綜合起來,便可相得益彰,使宗教的真理,更為顯明。」 杜賦氏(Dove)說︰「各種論証的價值,倘能綜合起來,則比一個論証,更為強大。水與空氣和食物,合在一起,便可支持人生,一根繩子,容易折斷;倘使合在一起,則不能折斷。」(傳四12 ︰「有人攻勝孤身一人,若有二人便能敵擋他;三股合成的繩子,不容易折斷」培根(Lord Bacon)說︰「僅有淺薄哲學知識的人,則每能被惑于無神主義;在哲學有深造的人,便能相信宗教。倘使僅懂一些皮毛,便不想進求深造;倘能博學審問,則便能飛躍起來,信奉上帝。」莫斐氏(Murphy)說︰「凡能滿足我們對于上帝和屬靈世界的論証,必有各種輻輳的証據。」
雖是一個証據,每易顧此失彼,不能完全合格,但各種証據會合起來,便能獲得合理的結論,我們對于一個舉世聞名的地方或歷史的人物,如倫敦、拿破侖,雖僅能提供或然的証據;但那人如仍堅決頑梗,不肯相信,則「非愚即妄」。我們對于上帝存在的論証,固不能使人必信,令人心悅誠服;但任何理論,也都如此,無法完全証明。其他的道理,不能比關于上帝存在的論証,更為圓滿。誠如羅喬教授(Prof, Roger)說,在我們日常行事為人上,倘使我們必待得到絕對可証的確據,始行動作,則恐將寸步難行。
上帝存在的論証,乃是用以表達我們直覺的內容;乃是把我們對上帝存在的信心加以正式的辯明,並闡釋其論理上的價值,此于駁斥流行的無神主義,以及泛神思想,乃是很重要的。但是這些論証,僅有怯疑解惑、消極的作用,未必有使人起信皈主積極的果效。誠如柯立祺氏(Co1eridge)說︰「基督聖道,愈加証明,使人愈發不信。衛斯理(Wesley)和華德斐(Whiiefield)的布道工作,使教會大為複興,其果效乃遠比十八世紀辯道學家的感力為大。」蒲恩氏又說︰「証道乃為一種權宜之計,藉以開無知者的心竅。論証的果效,其強弱往往須視對方的本性而定。例如道德的論証,對于良心喪盡的人,乃如對牛彈琴。我們宣講我們所信的道理,僅能希望對聽眾的心意起若干的作用,不能必使每一位發生同樣的反應。我們僅有或然的明証。質言之,我們不能全靠邏輯來証明。人之起信,不是邏輯問題,而為生命問題。
關于上帝存在的論証,可以歸結為四種︰一為本體論(The Ontological);二為宇宙論(The Cosmological);三為目的論(The Te1eological);四為道德論(The Moral)。請分論如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