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乃是有情感的,理智的和道德的,故有關于神的內在知識。此種知識,並非本乎經驗,得自教導,和從研究推理而來。無可置疑的,人都有這種知識,人乃生而有他自己的亮光,就能確知某種事物是真實的,無需証明的;也不必有人告訴他,教導他。這種直接的理解,乃稱為直覺,內在的知識,最初的真理,根本的真理,或謂為信心的法則。但所謂內在的知識或直覺的真理,並非說孩子一生出來即能在他心裡運用這些知識。一個初生的孩子,不會有上帝存在的信念。因為知識乃是一種智慧和意識上的情態。但知識一字,乃有虛和實兩方面的意義,可能是一種潛存在心裡的情態;而且我們大部分的知識,乃都在這種情態之中。一切藏在記憶中的事,在心沒有注意它們之前,都是潛存在意識裡面。但這些並非是內在的知識。所謂內在,乃是指知識的源頭。這源頭便是我們的本性,乃是天生的。其次,內在知識,也非指人一生出來,他心裡即有「各種意念、幻想、模式。和概念」,此乃是洛克(Locke)的臆說;亦非指生而有各種抽象原理或一般真理。所謂內在知識,乃僅是說,我們對于某些事不侍証明和教導,即知其是真實的。
這些直覺的真理,可分幾方面來看。
一、 在感覺方面
譬如我們都會感覺痛,雖或不知其原因或不知其究從何來,但總會覺得痛。又如我們看到一樣東西,雖或不知其性質如何,但總知其所見之物,以及看見后發生的感想。此乃是直接感覺其為真的事物,乃是從我們的本性,非由人的教導。
二、在理智方面
這乃是不待証明,無需見証,乃為我們知其為真的事。例如,一部分乃比全部為少;在兩點之間,直線乃較曲線的距離為短。這種信念,不是從經驗而來,因為經驗乃是有限的。我們或他人所感受的結果,不必有其原因。人乃生而有觸覺和視覺,有一種知能,一見而知其原始的根本的真理。
三、在道德方面
人乃生而能辨是非,知其行為應負的責任,犯罪必受處罰,無待他人教導。正如我國儒家說︰「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十手所指,十目所視」,「無所逃于天地之間」。
尤有進者,我們直覺的能力,乃會增長的;而且並非人人相同,可能甲比乙強。有些人的感力,乃特別敏銳,例如雙目失明的人,他的聽覺和觸覺,乃較普通人為強。在智力方面,也是如此。著者在神學院執教,歷年班上雙目失明的學生,確是這樣。有些人不待証明即能深知;但有些人卻須待証明,才會了解。據說在古希臘數學家歐克理得(Euclid)的《第一書》(The First Book)裡的一切命題,在牛頓(Newton)心目中,乃一見而知,正如「公理」(axiom)那樣清楚。其次,在我們道德和宗教的本質上,也是如此。本質愈潔,愈高超,則異象愈清楚,直覺識見的范圍愈廣闊。所以為什么漢密爾頓(Sir William Hami1ton)把單純(simplicity)作為直覺真理的特質,其理初非常人所易深知。倘使一個命題,能夠轉化為比較簡單的因素,仍要一個智力強的人,才能知其為自明之理。所以,僅是無需証明即知其為真的,方是我們所說的直覺的事。
固然這不能一溉而論。在一人視為自明之理,在其他人的心目中,卻並非盡然。可是有若干種必然顯明在人心裡的真理,乃為人心所不容否認的。因此凡是已經成為公理標準的真理,乃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乃是眾所公認,無可否認的;否則,世界便無放諸四海而皆準,俟之百世而不惑的道理;如此則人間將沒有知識,亦沒有可信之物。凡是眾所共信,眾所必信之事,乃便為無可否認的真理。所以人所共喻,眾所共信之事,便不容再置疑;否則便不合情理,無可理喻。滔滔天下,蚩蚩者氓,將無所適從。
當我們問,神的存在是不是直覺的真理,乃等于問「相信神的存在,是不是普世的和必然的?」倘使人類都相信有上帝,而無人不其存在,是則神的存在,乃為直覺的真理,此種真理,且已成為人的本性,無人不知道,無人不承認,而且已被視為千古不磨的道理。誠如特土良(Tertullian),他乃生在異教環境裡面,他認為一般老百姓乃比哲學家有更正確的上帝觀。神學家加爾文( John Ca1vin)說︰凡是識見正常的人,都必有他們對神的信仰,刻在心裡,不能泯滅,而且流傳普世,幾如刻骨銘心;雖人心悖逆,但即使邪惡不法之徒,終無法逃于天地之間,終不能除去他們對上帝戰兢恐懼之心。惟現在有一種過于極端的趨勢,以為神的存在,純為一種直覺,從而菲薄一切對于証明上帝存在的學說和論辯。殊不知要講關于上帝的存在和權威,並不能完全廢棄必要的健全的知識。
但上帝一詞,意義廣泛。照基督教的道理,「上帝是個靈」(約四24),他的存在、智慧、權能、聖潔、公義、良善與信實,乃是無限的、永恆的、和不變的。這種崇高的上帝觀,乃是人心永難測度的,既非由直覺,亦非從推論,乃須仰賴上帝屬天超凡啟示的真光。誠如經雲︰「深哉﹗上帝豐富的智慧和知識。他的判斷何其難測﹗他的蹤跡何其難尋﹗誰知道主的心?誰作過他的謀士呢?誰是先給了他,使他后來償還呢?因為萬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歸于他。愿榮耀歸給他,直到永遠。」(羅一一33一36)他的存在,是永恆的,是不變的;是普世的,是必然的。普世人類,都要依靠他,向他負責。証諸我國權威的古籍,中國民族,本有崇高的上帝觀。例如︰
《書經》說︰「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師;唯其克相上帝,寵綏四方。」「上帝不常,作善者,降之百祥;作不善者,降之百殃﹗」「夏氏有罪……于畏上帝,不敢不正。」「敬事上帝,立民長伯。」
《詩經》說︰「天生蒸民,有物有則,上天之載,無聲無臭。」「神之格思,不可度思,皇矣上帝,臨下有赫。」「蕩蕩上帝,下民之辟;上帝臨汝,無二爾心,」「維此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
《易經》說︰「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
《論語)說︰「獲罪于天,無所禱也。」「不怨天,不尤人,知我者,其天乎?」「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聖人之言。」
《中庸》說︰「郊社之禮,所以事上帝也。」「天地之道,博也,厚也,高也,明也,悠也,久也。」
《左傳》說︰「夫神,聰明以正直,而一者也。」「天將興之,誰能廢之?違天者必有大咎﹗」「 天生民而樹之君,以利之也。」
基上而觀,上帝乃是有位格的,乃有道德的屬性,是一位道德的統治者。所以普天之下,在人人的心中,對于神都有一種內在知識,要依靠他,要對他負責。但此種內在知識,有何明証呢?舉要言之,可分兩點作答︰
上帝的知識寫在人的心裡,乃較上帝的律法寫在人的心裡,更為重要。聖經說︰「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原來在上帝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証,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就在上帝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參新譯本羅二12-16)所以世人承認有上帝,就是承認我們要對上帝負責。即在外邦國家,都有「十手所指,十目所視」,以及「慎獨」,「內疚神明」之感,不敢為非作惡。所以「罪」和「責任」的觀念,乃是無聞中外,普及萬民的。此乃上帝存在以及世人對上帝內在知識的明証。
複次,德國神學家艾勃拉氏(J.H. A. Ebrard )在他所著兩大卷的《辯道學》中,曾對世界一切開化的和半開化民族的歷史作極詳密的考証,也強調人類最初都有對真神上帝的認識。還有許多專門考察研究各國文化宗教歷史的著名學者,如威廉馬丁 (Dr. William A. P. Martin,如開洛格(S.H. Kel1ogg),如喬爾奇(E.J.Jarji),以及專治東方文化宗教史的權威學者,密勒(Max Muller)、李雅各(James Legge)和威廉爵士(Sir M. Monier- William)都不謀而合,有相同的見解。
從印度的歷史來看,我們追溯他們四千年悠久的史程,他們最古的宗教信仰,也有正確的對上帝內在的知識,和現在迷信鬼魔的印度教,完全不同。從埃及的歷史來証明,他們最初也認識真神上帝。再從人類發源地底格裡斯(Tigris)和幼發拉底(Euphrates)兩大河流域一帶原始民族的歷史來看,結論也是相同。如翁斯德氏(A.T.Oemstead)在其所著《亞述史》(History of Assyria )一書中說,在最古的蘇美人(Sumerian)時代,他們所拜的阿曉神(Ashur),也是一種對真神上帝的信仰。牛津大學亞述史教授蘭敦博士(Dr. Langdon)說︰「無論蘇美族和閃族的宗教,都是一神信仰。」
一九二六年費爾特博物院和牛津大學(Field Museum&Oxford University)合組的探險隊,挖掘巴比倫東北二十五英裡之傑姆德那塞(Jamdet Nasr),發現此乃洪水以前的古城,約在主前三五OO年,毀于火,蘭敦博士並在此發現最古象形文字的古碑,碑文顯示他們乃有對真神上帝的信仰。
最近許多著名的人類學家宣告,在許多原始民族歷史中,發現他們普遍地都有對至高真神的信仰。例如賽伊斯氏(Saycs)在一八九八年宣布,他在大英博物院中的三片古代泥版上,發現了哈慕拉比(Hammurabi)時代的文字,寫著「耶和華是上帝」。這乃是他們對真神已有內在知識之明証。他如克萊氏(A.T. C1ay) 發現在主前一五O O年對尼浦耳的泥版上,寫有「耶和華是造物主」的字樣;「拉珊拉」(Ras Shamra)的泥版上,也記著腓尼基人有一位「愛爾神」 ( EL,即耶和華上帝),這又証明他們對真神上帝已有認識。
凡此俱為上帝存在以及世人對神內在知識各國歷史事實的明証。
但是從反面來看,有些學者提出兩種意見,反對神的知識是普偏的,並非出于人之本性。概括言之,他們乃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據若干旅客和宣教士的報告,在某些部落之中,根本沒有絲毫相信上帝知識的跡象。這種反對意見,乃自証其未作深入的研究。有些所謂宣教士可能是社會福音派,甚且支助無神共黨,他們自己便缺乏對上帝純正的信仰,而且未必是考古學者,其所知的,乃為皮相之見。至于旅客,則更是走馬看花,所見乃更為膚淺;尤其他們是外國人,當地土人不敢或不愿與其深談。複次,他們所見的迷信或偶像崇拜,乃是從原有的純正的真神信仰墮落的結果。關于這個問題,須侍詳論,本人已另撰專書。
第二種反對意見,以為失明及聾啞之人,從未有神的意念,進入其心。究諸事實,乃適得其反。本人在神學院執教多年,在學生之中,雙目失明的學生,乃對上帝特有敏感,其考卷成績,反比其他同學為優,且為全班之冠,每一位失明學生都如此,絕無例外。例如聞名教會的盲詩人克洛施培(Fanny Crosby)。她出生六周以后,因眼科醫生的不慎,使她失明。但此乃上帝的奇妙作為。雖此醫生對她終身抱憾;她卻對他始終感謝。因為她深信她的失明,乃為上帝的特別恩賜,使她不致心力旁騖,且能看到他人所看不到的事。當她十歲之時,她已能背誦舊約最初四書及新約四福音;她在紐約讀書,乃為全院最優秀的學生。她乃是世界最多產的聖詩作者,她在二十二歲已出版她第一冊聖詩集,以后陸續出版,總計凡八千首之多,現在教會歌頌的詩,大多出其手筆。她在提筆寫詩之時必先求神賜她靈感,于是詩意潮涌。當她最初得救之時,便深覺有奇妙屬天之光,進入其心靈。當其九十二歲臨終之時,她便看到她一生從未見到的最快樂的事──她親眼見到她的救主﹗觀此,那些反對論者,以為失明之人,從未有神的意念,乃完全謬妄。
基上所論,可知上帝存在的觀念乃是普世的,因此我們要進論神的觀念,乃是必然的,因為普世性必含有必然性。但是這種觀念的成立,乃與人的本性有關。于是便有人問,一個心志正常的人,是否會不信上帝,大家認為那是不可能的。但事實卻適得其反,往往讀書明理之人,卻是不信上帝。雖然二加二等于四,無人否認;但是無神主義者,卻是自古迄今,滔滔天下,所在都是。
此雖為實情,惟究難因此否定事理之常。
一則,人都承認有果必有其因;一部分乃較整體為小,若加否認,乃毫無意義;他乃自己反對他自己所說的話,因為他不能改變事實,乃自証其妄。
二則,有些道理,是不容否認的;若橫加否認,便要違反我們本性的公例;至多僅能暫加否認,卻不能持久。因為一定不易之理,終必伸張。譬如一個鐘擺,當它停的時候,乃是垂直的;雖可用手使它歪斜,但如放手,仍必回複原狀。又如外在世界的存在,雖可用一種虛玄的學說,加以否認(例如佛教「五蘊皆空」之說),雖系出于至誠(如著者皈主得救前之沉迷三教);但當一旦釋除其空想,便能恍然大悟。又如當我們的手僵硬或麻木之時,我們會失去觸覺;但卻不能因此便一概否認手的功能。同理,倘使世人道德的本性,因為受了邪惡或謬妄哲理的影響,以致失常(如共黨),不能相信上帝的存在,或失去其見証;但其麻木不仁,懷疑不信,不能持久,當其遭遇危險,受到苦難,或是臨到死亡之時(如史太林),便能激動他道德的本性。語雲,「人之將死,其言也善」,便是這個道理。很多人能夠在轉瞬之間,忽爾恍然大悟,從懷疑到歸信,「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權下歸向上帝」(徒二六18)。這種事例,乃數見不鮮,無論是不學無術的無知小民,抑或才識超眾的名流學者,或 赫一時的達官貴人,都能轉迷成悟。本人中英著作,每獲中西讀者賜書,述說他們奇妙得救的貴情,甚至沉迷邪道,頑強不信,反對教會,敵擋真道的人? A偶于友人處閱讀拙著,或則忽見白光,從黑暗進入奇妙光明,或則被大力擊倒,痛哭流涕,悔改皈主,且都獻身傳道。(本人深知信心不憑目見,亦非如「猶太人要神跡」,但希伯來書第二章第四節說︰「上帝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跡奇事,和百般的異能,並聖靈的恩賜,同他們作見証。」)所以無論是照聖經的真理以及實際的經驗,上帝的道德律乃是銘刻在人心版之上,乃是不能磨滅的;既有道德律,必有立法者,亦必有執行者;因此世人的品德如何,行為如何,都必信靠在他之上的上帝,並向他負責。由是而觀,上帝的存在以及世人對上帝內在的知識,乃是直覺的,無需人教的;所需者,乃要知道世人都犯了罪,那就需上帝的話語,以及聖靈的光照,藉令世人對上帝有更正確的認識,以及和上帝不可須臾或離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