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乃有三方面的功用︰一為限製罪惡,伸張公義;二為使人為罪自責,深感苦難守法;三為促其悔悟,得蒙救恩,請分論之︰
(Ausus politicus or civilis)
從這觀點來說︰律法乃以罪的存在為前提;因有罪惡的存在,故有律法的必要。律法要在普天之下推行上帝的普通恩典,要限製罪惡,伸張公義。從這點來說,在專門意義上,律法不能視為恩媒。
(Ausus elenchticus or pedagogicus)
在這一點上,律法的目的,乃在使人為罪深深自責,並使他自覺行善無力,苦難履行律法的條件。從這樣來說,律法乃成為訓蒙的師傅,引其歸向基督,從而達成上帝救贖的目的。
(Ausus didaticus or normaticus)
律法成為信徒「生命之律」(Rule of life),使人悔悟認識他們的責任,從而引領他們到「生命之道」 (Way oflife),得蒙救贖宏恩。
路德宗與改正宗之間,對于律法功用之三重性,乃有不同的意見。他們雖都承認律法功用之三重性,但是路德宗乃僅注重第二點。照他們的意見,律法主要的功用乃是要使人悔悟認罪,間接引領罪人歸向救主耶穌基督。路德宗雖承認律法第三點的功能,但乃有若干保留,因為他們以為信徒已不在律法之下。照他們的意見,律法第三點只有對仍為罪人的信徒才有用,律法可以控製他們,使他們一直自覺有罪。所以這第三點在他們的教義上並無重要的地位。但是改正宗對于第三點乃完全承認,因為他們深信聖經的道理,「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參羅馬書三章二十節)「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參羅馬書七章七節)律法乃能促人自覺,需要救贖;而且在他們成聖的教義上,對于律法乃更加注意。他們堅信信徒乃仍在律法之下,作他們生命與感恩之律(Rule of life & Gratitude)。所以海德堡教義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專用十一個主日討論律法,而在第三部則為關乎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