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聖禮的主體

關于浸禮的主體,可分兩類,一為成人,一為嬰孩。請分論之。

甲  成人浸禮

成人浸禮合格的主體,必須要有可信的憑據,証明他們確已由聖靈重生。質言之,已經藉著信心,確已歸入基督的死與複活,在他死的形狀上以及複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

一、從主耶穌基督與其門徒的誡命與聖范說

那些受浸的人必先悔改與相信。馬太福音三章二至三、六節說︰「『天國近了﹗你們應當悔改。』這人就是先知以賽亞所說的;他說︰『在曠野有人聲喊著說︰「預備主的道,修直他的路﹗」』……承認他們的罪,在約但河裡受他的浸。』使徒行傳二章三十七至三十八節說︰「眾人聽見這話,覺得扎心,就對彼得和其餘的使徒說︰『弟兄們,我們當怎樣行?』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浸,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使徒行傳八章十二節說︰「及至他們信了腓利所傳神國的福音,和耶穌基督的名,連男帶女就受了浸。」使徒行傳十八章八節說︰「管會堂的基利司布和全家都信了主,還有許多哥林多人聽了,就相信受浸。」十九章四節說︰「保羅說︰『約翰所行的是悔改的浸,告訴百姓,當信那在他以后要來的,就是耶穌。』」

二、從教會的性質說

教會乃是一群重生之人的集團。約翰福音三章五節說︰「耶穌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上帝的國』」。浸禮須以重生之人為主體。

三、從聖禮的象征說

這乃宣稱受浸的人已經在主裡面有靈性的改變。使徒行傳十章四十七節說︰「彼得說︰『這些人既受了聖靈,與我們一樣,誰能禁止用水給他們施浸呢?』」羅馬書六章二至五節說︰「……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他的死嗎?所以我們藉著浸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複活一樣。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複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加拉太書三章二十六至二十七節說︰「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正如婚禮一樣,除非新郎新婦的心已經真正結合在一起,他們的婚姻就不能有莊嚴的意義,乃僅為一種外面的虛表;所以倘使信徒沒有與基督在他的死與複活的形狀上相聯合,就不應為其施行浸禮。甘特立克氏(Dr. A.C.Kendrick)說,「基督徒信仰的表白與受浸兩者乃有不可分的關系;受浸乃是絕對不可免的。信徒應當藉著浸禮,見証他的忠順,履行他成為天國成員的條件。」如果不受浸,他的信心,就乃如一只鐘,雖然不停的工作,卻沒有時針(長針短針),就不能報告時間。又如政治的信仰,你如果不去投票,也不能表達出來,發生果效。信徒亦然,倘使由聖靈重生,他內在的改變,如不藉著浸禮外在的禮儀就不能把內心的信仰以及對主和他國度的忠順表達出來;而他門徒的身分也不能完全,也不能發生功能。

但是浸禮不僅是一種象征,也是一種神恩的媒介。從根本上說,浸禮乃為表示上帝恩典的一種作為。這裡面乃有上帝的一種恩賜,亦為受浸的人表示接納。因此浸禮又象征接受聖約並承擔其應負的責任。所以浸禮亦為締結聖約的一種印記。

乙  嬰孩浸禮

關于這個問題浸信會乃和其他宗派有重大不同的意見。例如浸信會作者霍弗氏(Dr. Hovey)說,「只有信徒方有資格接受浸禮;只有那些有信心確實憑據的,始能受浸。」霍氏之言,實乃表示嬰孩不能受浸。但是其他宗派則接受嬰孩受浸。因此,嬰孩能否受浸,我們須加檢討。茲將正反兩方之見,分陳如后︰

一、嬰孩浸禮之經據

在聖經的開端,我們可說,聖經裡面沒有明確的誡命,要為嬰孩施浸,也沒有一個例証指示我們有嬰孩受浸。但是,這並不能說為嬰孩施浸乃不合聖經。因為我們查考聖經,嬰孩浸禮乃有如下的經據︰

1.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雖有民族的特征,但主要的乃為屬靈的,這個屬靈的割禮的約,就是一種象征與印記。聖經好幾次講到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但都是用單數。例如出埃及記二章二十四節說︰「上帝……就記念他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約」。利未記二十七章四十二節說︰「我就要記念我與雅各所立的約,與以撒所立的約,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並要記念這地」。列王紀下十三章二十三節說︰「耶和華卻因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約,仍施恩給以色列人……。」歷代志上十六章十六節、詩篇一百零五篇九節說︰「就是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凡此所講的約,乃都是單數,絕無例外。

2.約珥書二章二十八節說︰「以后,我要將我的靈澆灌凡有血氣的。你們的兒女要說預言,你們的老年人要作異夢,少年人要見異象。」彼得對那些在五旬節有堅信的人,給他們和他們兒女應許的保証,他在使徒行傳二章三十九節說,「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並一切在遠方的人,就是主我們上帝所召來的。」

3.由于上帝的命定,「嬰孩也分享聖約的恩惠,因此接受割禮作為蒙恩的記號與印記。照聖經來說,聖約乃是一個有機的概念。」上帝的子民與國家乃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而只有藉著家庭構成。國家觀念在舊約裡面乃非常顯著,所以不會消失,而且還屬靈化,一直轉到新約裡面。在新約裡面,乃稱為上帝的子民或國度。例如羅馬書九章二十五至二十六節說︰「就像上帝在何西阿書上說︰『那本來不是我子民的,我要稱為我的子民;本來不是蒙愛的,我要稱為蒙愛的。從前在什么地方對他們說,「你們不是我的子民」,將來就在那裡稱他們為永生上帝的兒子。』」(參何二23)哥林多后書六章十六節說︰「……我們是永生上帝的殿,就如上帝曾說︰『我要在他們中間居住,在他們中間來往;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提多書二章十四節說︰「他為我們舍了自己,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又潔淨我們,特作自己的子民,熱心為善。」彼得前書二章九節說︰「唯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是屬上帝的子民,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嬰孩在舊約時代乃被認為以色列人中的主要部分,也被視為上帝的子民。在重訂聖約之時,他們乃? ㄕb場。申命記二十九章十至十三節說︰「今日你們的首領、族長、長老、官長,以色列的男丁,你們的妻子兒女……都站在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面前;為要你順從耶和華你上帝今日與你所立的約,向你所起的誓。這樣,他要照他向你所應許的話,又向你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作你的上帝。」約書亞記八章三十五節說︰「摩西所吩咐的一切話,約書亞在以色列全會眾和婦女、孩子,並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面前,沒有一句不宣讀的。」歷代志下二十章十三節說︰「猶大眾人和他們的嬰孩、妻子、兒女,都站在耶和華面前。」于此可見嬰孩在以色列會眾裡面,乃有他們的地位,所以在他們聚會的時候也一同參加。約珥書二章十六節說︰「聚集眾民,使會眾自潔;招聚老者,聚集孩童和吃奶的,使新郎出離洞房,新婦出離內室。」複次,上帝對嬰孩,又給他們很多的應許,,例如以賽亞書五十四章十三節說︰「你的兒女都要受耶和華的教訓,你的兒女必大享平安。」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四節說︰「……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並參珥二28,見上引).則上帝似乎不會在新約時代減少他們的權益,自更不會取消他們在教會的地位。? 蛈雀i者,主耶穌基督以及使徒都沒有排出孩童。例如馬太福音十九章十二至十四節說︰「那時,有人帶著小孩子來見耶穌,要耶穌給他們按手禱告,門徒就責備那些人。耶穌說︰『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並參徒二39,見上引)準斯以觀,則排出孩童或嬰孩受浸,實在沒有明確的經據。

4.在新約時代,藉著上帝的權威,以浸禮代替割禮作為進入恩約的記號與印記。聖經堅主割禮現在已不適用。例如使徒行傳十五章一至十一節說︰「有幾個人從猶太下來,教訓弟兄們說︰『你們若不按摩西的規條受割禮,不能得救。』保羅、巴拿巴與他們大大的分爭辯論……。」使徒行傳二十一章二十一節說︰「他們聽見人說,你教訓一切在外邦的猶太人離棄摩西;對他們說,不要給孩子行割禮,也不要遵行條規。」孩童在舊約時代既得到進入恩約的記號與印記,則在新約時代也自然有權受浸。

5.在新約裡面一再講到全家歸主受浸的事。例如使徒行傳十六章十四至十五節說︰「有一個賣紫色布疋的婦人,名叫呂底亞……素來敬拜上帝。她聽見了,主就開導她的心,叫她留心聽保羅所講的話。她和她一家既領了浸,便求我們說︰『你們若以為我是真信主的,請到我家裡來往……。』」同章三十至三十四節說︰「又領他們出來,說︰『二位先生,我當怎樣行才可以得救?』他們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們就把主的道講給他和他全家的人聽。當夜,就在那時候,禁卒把他們帶去,洗他們的傷;他和屬乎他的人立時都受了浸……他和全家,因為信了上帝,都很喜樂。」哥林多前書一章十六節,保羅說︰「我也給司提反家施過浸。」如果在這些家庭有嬰孩的話,則必與他們父母一同受浸。

6.華勒氏(Wall)在他所著的《嬰孩浸禮史》一書的緒論中說,在初信主的人受浸的時候,他們的孩子往往與父母一同受浸;但是艾特欣氏(Edersheim)說,關于這個問題,乃有不同的意見,最初關于嬰孩浸禮的論著,乃始自第二世紀的下葉,愛任紐(Erenaeus)說︰「藉著主耶穌基督重生得救,歸向上帝的人,有嬰孩,小孩,兒童,青年人,老年人。」在他這句話裡,雖未明顯的講浸禮,但大部認為此乃最初講到嬰孩浸禮的寫作。因為初期教父,乃把浸禮與重生二詞聯在一起,因此就用「重生」一詞來講「浸禮」;在第二世紀下半期,乃是時常舉行的,此從特土良(Tertullian)的作品裡面,可以顯然看到。但是愛氏本人認為長大以后受浸,乃比嬰孩時期更為穩妥而更有益。俄利根(Origen)說,「為嬰孩施浸,乃為教會從使徒時期就有的常規」。加太基會議(The  Council  of  Carthage,A. D. 253)把嬰孩浸禮視為當然之事,問題乃僅在是否可在第八天之前施浸。自第二世記以后,嬰孩浸禮乃被公認,經常舉行,僅僅偶爾忽視而已。奧古斯丁認為嬰孩浸禮雖未經會議正式製定,但卻在世界各處教會普遍施行,這可能是藉著使徒的權威所製定的。嬰孩浸禮的合法性,到了改教時候,才被否認。

二、嬰孩浸禮之異論

對于嬰孩浸禮之異論,可分四點來說︰

1.割禮乃是肉體的聖禮,乃是勢必廢棄的,所以不能以為舊約時代的嬰孩受割禮,新約時代的嬰孩就可受浸禮。

2.聖經裡面沒有明顯的誡命要使嬰孩受浸禮。但有人認為此說固屬確當,卻不能用以否認嬰孩浸禮的有效性。因為經文不提,未必就是反對嬰孩受浸,而且乃為默認可以受浸,嬰孩可以加入教會,已有二十個世紀;新約時代雖不再施行割禮,但不能因此就停止嬰孩參加教會。主耶穌且親自說︰「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太一九13一14)使徒彼得在五旬節那天,且大聲宣稱。「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徒二39)聖經裡面也無明白規定要命令生在基督徒家庭的孩子在受浸之時作信仰的表白。

3. 還有一個反對的理由,就是認為在聖經裡面並沒有嬰孩受浸的例証。然而聖經裡面雖未明顯的要嬰孩受浸,但是卻一再告訴我們有全家受浸的例子。例如使徒行傳十六章三十一至三十三節保羅西拉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們就把主的道講給他和他全家的人聽。當夜,就在那時候,禁卒……他和屬乎他的人立時都受了浸。」既稱全家,自必包括孩子和嬰孩在內。

4.最重要的反對嬰孩施浸的理由,乃為受浸當以可信的自動信仰的表白為條件。聖經確曾指出,信心乃為受浸的條件。例如馬可福音十六章十六節說︰「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使徒行傳十章四十四至四十八節說︰「彼得還說這話的時候,聖靈降在一切聽道的人身上。那些奉割禮和彼得同來的信徒,見聖靈的恩賜也澆在外邦人身上,就都希奇;因聽見他們說方言,稱贊上帝為大。于是彼得說︰『這些人既受了聖靈,與我們一樣,誰能禁止用水給他們施浸呢?』就吩咐奉耶穌基督的名給他們施浸。」(並參徒一六14∼15、31、35見上引)倘使這些經文是指凡是受浸的人,都要在受浸之前表白他們自動的信心,則嬰孩當然不能包括在內。然而聖經雖然講信的成年人受浸,但卻並沒有製定一種條例要以自動的信心為受浸之絕對必需的條件。尤有進者,倘使受浸的人,必須于受浸以前,表白其自動的信心,則我們用三段論法來推論︰信心乃為得救之必需條件(Conditio  Sine  Qua  non)。孩童尚不能運行他的信心。因此孩童就不能得救,勢必沉淪﹗照此而言,則反對嬰孩受浸者,當廢然而返,去其成見。

三、嬰孩浸禮之根據

1.我們信仰的基準與立場──比利時信條說,信主的父母之嬰孩,「應當受浸,接受恩約表征的印記;正如從前以色列人的兒女根據我們兒女同樣的應許而受割禮一樣。」海德堡教義問答關于這個問題說︰「嬰孩是否應當施浸?」答曰︰「是的,因為他們正如成年人一樣,乃都在恩約與上帝教會裡面,又因藉著主耶穌基督的寶血,罪蒙赦免,又藉聖靈,得到信心,他們所得之應許,乃不亞于成人,所以他們也應受浸,成為恩約的印記,使他們與不信的父母之兒女分別起來,正如舊約時代受割禮一樣。」多德教規裡面,有這樣一個宣稱︰「我們既然是從上帝的話來審辨上帝的旨意,則上帝的話既表明信徒的兒女乃是聖潔的,此非由于其本性,而乃是因為聖約,父母和他們的兒女乃都包含在約裡面。所以相信上帝的父母就不應當懷疑他們兒女的揀選與得救,因為這乃是上帝樂意把他們的兒女從他們嬰孩時期呼召出來。」創世記十七章七節,耶和華對亞伯蘭說︰「我要與你並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堅立我的約,作永遠的約,是要作你和你后裔的神。」使徒行傳二章三十九節說︰「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哥林多前書七章十四節說︰「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 ]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這種根據聖約關系而施浸的宣稱,乃是與神學家加爾文的立場相一致。「浸禮既已取代割禮,所有的兒女都應受浸,成為神國和他聖約的后裔。」所有關于聖約兒女受割禮的宣稱既都根據上帝的誡命,則嬰孩施浸的論據,乃亦為上帝的誡命。在這信仰的基礎上,我們可以說,信主的父母之嬰孩受浸,乃是因為他們乃是聖約的兒女,乃是上帝一切聖約應許的后裔,其中又包括罪蒙赦免,聖靈恩賜,以至重生,與成聖。到了時候,他們憑著信心所接受的應許,藉著聖靈的運行,要在他們的生活上,成為一個有生命的真實。教會對這些人應認為他們行事為人,理當遵照聖約;倘使他們不合聖約的條件,就要認為他們乃是破壞聖約。唯獨謹守聖約以及聖約的應許,才能成為嬰孩施浸客觀的與立法的根據。

2.改正宗神學家的意見──改正宗神學家對于嬰孩浸禮的論據,乃有不同的意見,直到現在,仍是不能一致。十六世紀和十七世紀的改正宗神學家所采取的立場,乃和上文所說的一樣,就是認為信嬰孩的施浸,乃是因為他們乃在聖約裡面,乃為上帝豐富應許的后裔,不但得到重生,並且要得一切因為稱義和聖靈更新與成聖大能的祝福。可是有些神學家雖然承認這些意見,卻不完全滿意。他們認為浸禮並非僅為一種應許以及一切聖約的應許的印記;並非僅為將來福樂的印記,而乃為現在即有之屬靈的祝福。為嬰孩施浸,乃是根據假定的重生。但是甚至接受這種見解的,也無完全一致的意見;因為有些人乃把這種意見和其他說法聯在一起講,有些人又假定那些參加浸禮的嬰孩乃已重生,還有些人則又以為那些乃是被揀選的。他們各種不同的意見,或從信徒兒女受浸乃是根據約的關系和約的應許,有的則根據假定的重生。這些意見在十九世紀末葉與二十世紀初期在荷蘭有多人堅持。凱伯爾氏(Dr. A.Kuyper)初乃講假定重生說,許多人且樂從其說,但凱氏以后又放棄此說。有些信從他的人認為嬰孩施浸問題須從兩方面講,聖約關系,乃是從律法方面說;假定重生,乃是從屬靈方面說。克蘭默氏(G. Kramer)則為凱伯爾的見解爭辯。另一位崇奉凱氏的立場的則說,「我們為信徒兒女施浸,並非根據假設,而乃根據上帝的誡命與作為,信徒兒女必須施浸,乃是因為上帝的聖約。」假定重生,不能認為嬰孩施浸律法的根據;這僅能從上帝聖約的應許始能找到。尤有進者,嬰孩施浸的根據,必須是客觀的。假使問他們為什么假定那些參加受浸的兒女重生,他們只能說,因為他們乃是生在信主的父母家裡,易言之,他們乃是生在聖約裡面。

教會認為聖約的后裔已經重生,並非說每一個兒女已真正重生,因為上帝的話說,「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后裔,就都作他的兒女。唯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后裔。』」(羅九6-7)

3. 反對根據聖約關系為嬰孩施浸的意見──倘使為嬰孩施浸乃是因為他們生在聖約裡面,因此乃為應許的承受者,則他們受浸的根據,乃和成人不同,因為成人受浸乃是以他們的信心以及信心的表白為根據。但是加爾文曾加指出,認為這種見解,並非確當。關于這點,克蘭默氏說︰「成人受浸與嬰孩受浸似乎有不同的根據,成人乃以他們的信仰為根據,嬰孩乃以上帝的聖約為根據。但加爾文認為這種分辨,乃似是而非。教會施行浸禮律法的根據乃為聖約。無論是為成年人施浸,或是為嬰孩施浸,乃都是以聖約為根據,並無二致。成年人所以在受浸之時,先作信仰的表白,乃是因為他們乃在聖約之外,這才可以進入聖約之內。他們先應知道聖約之條件,然后藉著信心的表白,打開聖約之門,進入裡面。」荷蘭神學家巴文克(Bavinck)也有完全相同的意見。這就是說,成人因著信心與悔改進入聖約之后,就根據聖約的關系,接受浸水的聖禮。

4.嬰孩浸禮乃為一種恩媒──浸禮乃為恩約的記號與印記,上帝對浸禮所表征的,蓋上印記。改正宗神學家在他們的著作裡說,浸禮乃為對上帝的應許,蓋上印記;這不但保証應許的真理,而且還確保受侵者乃是上帝應許的福樂之承受人。但倘自暴自棄,自必失去這種大恩。所以神學家達勃耐氏(Dabney)說,這種福樂的應許乃是有條件的。

但是浸禮並非僅僅為恩約的記號與印記,而且乃為神恩的媒介。路德對于這個問題,大感困擾。他認為浸禮乃基于受浸者的信心,但是嬰孩既不會運行他的信心,因此他就認為上帝奇妙的大恩,就能藉著浸禮使他生發信心。改正宗神學家提出三點來解決這個難題︰(1)他們臆測,預備受浸的嬰孩已經重生,因此已經得著道(信心)的種子(Semen fidei);上帝藉著浸禮,用一種我們不可思議的神秘的方法,加強嬰孩的信心。(2)在施行浸禮的時候,會由某種神秘的方法,就在那時在心裡增加上帝的恩典;並且以后還會藉此有助于清楚明白浸禮的意義,從而加強其信心。這乃在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和西敏斯德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都有明白的指示。(3)複次,有些神學家,如達勃耐(Dabney)和伏斯(Vos)等強調,嬰孩浸禮也為呈獻他們孩子受浸的父母的恩媒。此可藉以增加他們的信心,加強他們的責任心,以及善盡他們照著聖道教養他們兒女的責任。

5.擴大浸禮的范圍到非信徒的兒女──上文已經講到,嬰孩受浸的根據,乃是因為他們乃是生在聖約裡面,因此乃為上帝應許的承受者;他們受浸的根據乃與成人不同,因為成人乃以他們的信心與信仰的表白為受浸的根據。本來只有信主的父母之兒女乃為嬰孩浸禮正當的主體;但是現在施浸的范圍,在若干方面,已加擴大。(1)羅馬天主教以及聖公會墨守教會儀式的人,倡導一種說法,認為浸禮既為傳遞神恩獨一無二的方法,所以浸禮乃為得救絕對必需的條件。因此他們認為他們的責任,乃要把他們所能接觸的孩子,不問他們父母屬靈的情況,都要為他們施浸。(2)有些人則重視上帝的應許乃可適用到所有的父母與兒女,以及兒女的兒女,直到千代萬代。詩篇一百零五篇七至十節說︰「他是耶和華我們的上帝,全地都有他的判斷。他記念他的約,直到永遠;他所吩咐的話,直到千代,就是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向以撒所起的誓。他又將這約向雅各定為律例,向以色列定為永遠的約。」以賽亞書五十九章二十一節說︰「耶和華說︰『至于我與他們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加給你的靈,傳給你的話,必不離你的口,也不離你后裔與你后裔之后裔的口,從今直到永遠。這是耶和華說的。』」使徒行傳二? 馱T十九節說︰「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從這些應許來說,因此他們堅稱,那些離開教會的父母之兒女,並沒有喪失他們聖約兒女的權利。(3)倘有兒女沒有資格受浸,則可應用過繼的原則,收養他們,使他們得以受浸。倘使他們的父母不適當,或是不愿保証使他們的兒女受基督教教育,則他人可以干涉,代為保証,此乃根據創世記十七章十二節的原則,「你們世世代代的男子,無論是家裡生的,是在你后裔之外用銀子從外人買的,生下來第八日,都要受割禮。

但是有些強烈反對嬰孩施浸的人,認為此將發生不良的結果。(1)施行浸禮,既未表示服從主命的意向,勢將阻其切身順服主的誡命。(2)此將惹起他迷信外表的儀式,以為乃有重生的果效。如果以為接受浸禮可以使人成為聖徒,那就無啻戴上王冠,就可成為君王,寧有是理。(3)天主教會以為嬰孩施浸乃有一種神奇的功效,能夠洗淨罪惡,此種迷信,勢將阻礙布道的事工,真道之弘揚。(4)此將摧毀教會,使其屬靈的本體與世界混合,以致教會衰落,趨于世俗化。(5)以人的道理,取代上帝的命令,以致教會分裂,異端邪說,日趨猖獗。從而使基督聖道與異教合流。這些意見,固未免過于激越;但吾人亦應藉此警覺,以防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