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伍章  基督的地位

引  言

關于基督的地位,學者意見,各有不同。有些學者,認為基督應有三種地位;(1)先存地位一-乃是他在創世以前在永世中的地位;(2)屬世地位──乃是他降生以后,在世為人之卑微的地位;(3)屬天地位──乃是他複活以后,升華尊榮的地位。但是根據聖經的教訓,基督既是「神──人」,我們最好僅說他有兩種地位︰一為卑微地位,一為尊榮地位。

第一部  卑微之境

總  說

一、卑微之意義

關于基督卑微之境,更正教神學,根據腓立比書二章七至八節,提出兩個要義︰(一)為「克奴細」(Kenosis),意指虛己,倒空自己。就是把它掌管天地萬物主宰的威嚴,自愿舍去,取了奴仆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二)為「大卑奴細」(Tabeinosis),意指自卑。就是他甘愿受律法的咒詛,存心順服,甚至舍棄生命,死在十字架上,受一種最羞辱的死。從這兩節經文的分析,我們可知基督卑微地位的主要意義,乃在他以天地之主,最高立法者的地位,甘愿處在律法之下,代替他的百姓,履行律法上的責任;那便是為我們的罪,受了律法的咒詛。加拉太書四章四節──「生在律法之下」,便是最扼要的啟示。

二、卑微之階段

基督卑微的地位,究竟有多少階段,路德宗(信義會)和改正宗乃有不同的意見。路德宗以為有八個階段──(1)成孕,(2)降生,(3)受割禮,(4)作兒童,(5)生活在眾人之中,(6)受苦,(7)受死,(8)埋葬。改正宗則認為只有五個階段︰(1)降生,(2)受苦,(3)受死,(4)埋葬,(5)降在陰間。現在根據后者;加以說明。

壹  基督降生

一、降生的主體

基督降世,乃是三一真神的第二位承受人性;所以嚴格地講,我們應當說「道成肉身」,不可說「上帝成人」。但是我們又應知道,在「道成肉身」之時,聖父、聖子、聖靈三位,卻都參加。易言之,「道成肉身」,並非僅為關于「道」之事。「道」乃為參與此事者之一位。而從「道」參與此事而言,可証他在降世之前,實早已存在。「先存」的「神子」,承受人性,成了血肉之體,這實在乃是一件超過人類智慧所能領悟之事。然這卻又是一件無可否認的神跡,便是那「無限的」可以而且確是和那「有限的」發生關系;那超凡的可以而且確是臨到這世界,「住在我們中間」,度我們人類的生活。

二、降生的原因

「道成肉身」究竟是與「創造」(Creation)有關的事,抑乃專與「救贖」(Redemption)有關;這乃是從經院哲學以來,學者爭論不已的重大問題。最先提出論辯的,乃是羅伯氏(Rupert of Dentz),他認為「道成肉身」,乃是和罪沒有關系的事。附和羅氏的,有亞歷山大(Alexander of Hale)和鄧司各脫(Duns Scotus)。惟阿奎那氏(Thomas  Acquinas)認為「道成肉身」,乃是因為罪惡進入世界。改正宗教會,則始終認為道所以要成肉身,乃是因為人類的墮落,是與救贖有關之事。但是,有些路德宗及改正宗的學者,例如俄西安得(Andreas  Osiander),如羅德(Richerd  Rothe);如杜諾(I.A.Dorner),如蘭兀(Lange);如范郎端齋(Van Oosterzee);如馬敦生(Martensen);如艾勃拉(Ebrard);以及瑰司各德(Westcott)諸氏,則持不同的意見。他們的論據,認為「道成肉身」,乃是一件非常重大之事,絕非偶然發生;因此不能以罪惡進入世界為原因,而應當是上帝在創世以前原定的計劃;無論在人類墮落以前或以后,宗教不能有何本質上的不同。而且基督的事工,亦非僅限于救贖。但這些理由,實屬似是而非。照聖經的教訓,「道成肉身」,實以人類犯罪為條件。這可從路一九10;約三16;加四4;腓二5一11以及約壹三8各節,得到一貫明白的啟示。如果說「道成肉身」,乃與罪惡無關,乃是上帝無可避免必然要有之事,乃便是一種「泛神論」的謬見。但是,「道成肉身」,雖與救贖有關,卻又絕非偶然發生之事,而是上帝已定的計劃;因為上帝絕無意外事變,無需臨渴掘井;他的計劃,乃是整個的,從創造天地,到新天新地,實無事不在他通籌「預定」之中;「道成肉身」,和贖罪救世,當然在萬世之前早已包括在內。

三、降生的真諦

其一,所謂「道成肉身」,並不是「道」改變了他原有的本質。「道」之為「道」,即使成了肉身以后,乃是始終不變的。約翰福音一章十四節中之「成」字(Egeneto),照原文的字義來詮釋,並沒有改變其原有本質的意思。永生的神子,乃是永不改變的。其二,「道成肉身」,並不是說他變成了一個有位格的人,亦非說他僅僅取了一個人的身體。「肉身」一字,原文為Sarx,乃指「人性」而言,包含身體靈魂的全部。這個字在羅八3;提前三16;約壹四2;約貳7中,都有相同的意思。

四、降生的本源

根據西敏斯特信條,耶穌降生,乃是從童貞女馬利亞的實質取得其人性。重浸派(Anabaptist)于此有一種流行的謬見,他們以為基督的人性,乃是天授,馬利亞僅系一個導管。這種見解,實屬謬妄。因為基督的人性,倘使不是出于我們同一個源頭,則他和我們人類便沒有關系,那他便不能作神人之間的中保。

五、降生的特點

基督的人性,雖和我們同出一源,但卻是藉著聖靈的權能,在童女馬利亞腹中成孕,並非出諸「凡胎」。這就是說,基督降生,不是從尋常的自然的程序,而乃由超凡的方式,所以他稱為「上帝的兒子」。質言之,主耶穌基督的感孕降生,乃是聖靈超凡的作為。這一點乃有重大的關系︰(1)主耶穌的誕生,既不是藉著人的作為,經過自然蕃衍的條件,所以他雖有真正的人性,卻不是一個世俗的凡人;他便不在「行為之約」(Covenant of Works)之內,也和原罪絕無關系,完全不受原罪的影響。(2)主耶穌在成孕之時,他的人性,即由聖靈使之成聖,于是便不受罪惡的玷污。而且聖靈成聖的工作,並不止于感孕之時,乃是一直繼續,沒有限量的(約三34;來九14)。

六、降生的境界

最后,「道成肉身」,是否為基督卑微之境,神學家意見不一。路德宗便不以「道成肉身」為基督卑微之境。他們以為他的卑微之境,只限于他屬地的生活;而以為他的人性還是繼續在天上。改正宗神學家,對于這點意見非盡相同。有些學者,認為這僅是一種謙遜的行為,而並非真正降至卑微的地位。凱伯爾(Kuyper)氏,則反對這種見解。柏可富(Berkhof)氏也和凱氏之見相同,認為「道成肉身〕乃是卑微之境。因為基督雖是無罪,但是他是義的代替不義的,既生在律法之下,自必為我們的罪受苦受死(羅八3;林后八9;腓二6-7)。

貳  基督受苦

一、受苦的原因

基督一生,乃是多受痛苦,常經憂患。他本是萬王之王,萬主之主;卻取了奴仆的形像。他本是聖潔公義,乃是上帝的聖者,遠離罪人,高過諸天;卻生在罪惡被咒詛的世界,為要拯救罪人,常常和罪人來往。他本是滿心憐憫,大有慈悲,全然可愛;卻常常受撒但的攻擊,為不信的群眾所侮辱和憎惡,還要遭受仇敵的逼害。他存心順服,甘愿受苦,以至于死,而且死在十字架上,為我們受一種最羞辱最慘痛的刑罰,一身擔當上帝對世人罪孽的咒詛和忿怒。誠如經雲︰「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賽五三5)。簡言之,他受苦的主要原因,乃在他擔當了世人的罪,替我們處在罪人的地位。

二、受苦的性質

基督所受的痛苦,不能用常理來加以說明,乃有一種非常的而且獨一無二的性質。他受苦的容量,乃是和他理想的人性完善的德性,以及他的誠實、公義、聖潔,成正比例的;而他受苦的程度,乃是與時俱增的,愈久愈深的。他對于人類邪惡所感之痛苦,其程度之深切,絕非我們所能想像。然而主耶穌所受的痛苦,猶遠過于此;因為他的痛苦,不僅僅是「自然的」,而乃是超自然的,直接從上帝來的。因為「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耶和華卻定意將他壓傷,使他受痛苦。耶和華以他為贖罪祭」。

三、受苦的結果

他既照樣親自成了我們的血肉之體,所以他凡事該與他的弟兄相同,為要在上帝的事上,成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沒有犯罪;因此他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他自己既然被試探而受苦,就能搭救被試探的人。而且「因著上帝的恩」,他又「為人人嘗了死味」;「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成為我們救恩的元帥,我們永遠得救的根源;「使我們的身體和靈魂,脫離永世的咒詛和刑罰」(參加三13),「又將上帝的恩惠、公義和永生賜給我們」。他也因為受死的苦,就得了「尊貴榮耀為冠冕」。

三  受死埋葬

一、受死的意義

聖經對于死有一個綜合的看法,乃謂是和上帝的分離;而身體的死亡,只是死亡一部分的表現。但和上帝的分離,乃有兩方面的意義。其一、為人因罪惡和上帝分離,這並非主耶穌要受死的原因,因為他本身並沒有犯罪。因此,其二,死的意義,並不是罪惡之自然結果,而乃是對罪所有的刑罰。主耶穌的死,須從司法的觀點來研究,才能了解。「他在身體靈魂裡擔當了上帝對全人類罪惡的忿怒」,便為我們的罪孽由上帝處以死刑,而且死在十字架上。他為我們受的死,並不僅是肉體的,而且還是永遠的。然而更奇妙的,我們從另一方面來看,他雖為我們的罪受盡了上帝無限的忿怒,但是在極短的時間內,卻又為我們征服了死亡,應驗了「死被得勝吞滅」的話(林前一五55)。這只有在他是可能的,因為他雖是真人,又是真神;他雖有卑微之境,又有尊榮之境。所以,即使他被埋葬在墳墓裡面,「道」和人性,仍是相聯,沒有分離;他的神性並未為上帝所撇棄;他乃是始終蒙上帝所喜悅的神人之間的中保。

二、受死的性質

我們複應注意,他的死亡,不能是一種自然的死亡或是偶然的死亡,也不可能是遭遇暗殺;而必須是一個囚犯,按照司法程序判處死刑。不但如此,而且更須由上帝的安排,由羅馬的法官加以審訊判決。因為羅馬乃以其法律著稱于世,代表一種最高的司法權。而且更奇妙的,審訊的結果,羅馬當局,卻認為他是完全無罪(參看太二七23;可一五14;路二三13一15;約一九4)。這乃完全証明,他被判死刑,卻並不是因為他本身犯了什么死罪,或是行了什么惡事。還有一點,他受死的方式,並不是斬首,也不是被石頭打死,乃是死在十字架上。因為十字架不是猶太的刑具,乃是羅馬一種最羞辱的刑具。他以這種方式,死在十字架上,乃是適應了律法上最苛酷的要求。易言之,他乃是受了律法的咒詛,証明上帝的話,他要為世人成了咒詛(參看申二○23;賽五三4-12;加三13)。

三、埋葬的意義

基督的卑微之境,並不止于死亡,而且還要埋葬。因為人人乃從土而出,人本是土,仍要歸土,這乃是人類犯罪悲慘的結果(創三19),埋葬乃是下降,乃是上帝設立的使罪人卑微的象征。更須注意的,他的埋葬,一方面乃是証明他是確實受死;一方面又証明他已為我們得救的信徒,除去死亡的恐怖,使「死被得勝吞滅」的話應驗(林前一五51一57),使墳墓成為神聖和勝利的標幟;使「十字架」和「空墳墓」成為基督教所以超越其他自然宗教之無比的特征。

肆  降在陰間

一、信條的根據

使徒信經在說了他受難受死,埋葬以后,接著又說「降在陰間」。這乃是最初見諸阿基蘭式信條(Acquileian Form of Creed C. 390 A.D.),原文為“Descendi in Inferna”。但是“Inferna”一字,有幾種翻譯,或譯作「地獄」(Hades),或譯作「地下」(Lower Parts)(弗四9)。有些信條,甚至不提埋葬;天主教和東正教,單提埋葬,但不提降在陰間。魯菲納氏(Rufinus)認為「埋葬」,即含有「降在陰間」之意。加爾文氏,認為「降在陰間〕一語,乃和基督受死以及救贖完成,有重大的關系,未便加以省略。而所有教義的著作,也無不對此加以論列,至少已成一般信徒共同接受之意見。惟純從字面而論,聖經裡面,關于「降在陰間」一語,當然不如受死埋葬一樣有明文的記載。

二、各派的詮釋

降在陰間,究竟是什么境界,各派詮釋,意見不一。(1)天主教──認為主耶穌死后曾到舊約時代的聖者等候啟示及救贖的地方(Limbus  Patrum),主曾降到那裡,向他們傳福音,帶他們出來,進入天堂。(2)路德宗──則認為降到陰間,乃是他尊榮之境的初階。主降到陰間,乃是他的凱旋,乃是去向撒但和黑暗掌權者,宣告他的勝利,並且公布他們的罪狀和判決書。但是路德宗的學者,並無一致的意見,有的且反對這種解釋,認為尊榮之境的開始,應在他複活之后。(3)英國教會──則認為主耶穌的身體埋葬在墳墓之中,他的靈魂曾降在陰間,特別是降到「樂園」(Paradise),那是義人靈魂所在之處,在那裡向他們講解真理。(4)加爾文──對于這點,乃用比喻式加以詮釋,認為此乃形容他在十字架上受苦的境況,他真是受到地獄中的悲痛。《海德堡教義問答》也有同樣的詮釋。認為「可使我們在最大的試煉中得到充足的信心和真實的安慰,因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他受難之中,尤其是十字架上(太二七46;來五7),已藉著他不可言說的慘苦、疼痛、恐怖、和陰間的苦楚,拯救我們脫離陰間和災害」。改正宗的學者,都認為這不僅指十字架上的痛苦,也指他在客西馬尼的憂傷。

三、正確的詮釋

聖經裡面,關于降到陰間,既無明文的記載,自不能完全照字面,拘泥解釋,因為當他臨終的時候,他已將他的靈魂交在上帝手裡(路二三46  )。至于路德宗說他降在陰間乃是去宣告他的勝利,這在複活之前,乃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最合理的解釋,一方面,乃是指他死前在客西馬尼的憂傷和十字架上的痛苦。另一方面,乃是指他進到死亡的一種最卑辱的境界。基督為平息神的忿怒,滿足其公義的要求,必須身受神嚴厲的報應,並和地獄的權威和死亡的恐怖斗爭。他不僅在肉體受死,而且還在心靈上為我們忍受被定罪和死亡之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