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貳部  罪惡論

第三章  罪的性質與理論

壹  緒論

一、人類的悲劇

上帝照他的形像造人,把他安置在伊甸樂園,與上帝同行,本為一種極樂的境界。不幸始祖違犯上帝的命令,致被趕出伊甸園(參創一至三章)。此乃人類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大悲劇﹗因為原罪的遺毒,滔滔天下,蚩蚩者氓,「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三11、23);而且「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耶一七9)。此乃人類古今中外共有的悲慘的現象,苟非故意閉目無視,乃為無可否認的事實。以是自古以來,悲天憫人之士,都想救偏補弊,設法挽救人類的厄運;但歷史証明,他們的企圖與努力,僅是「揚湯止沸」,不能「釜底抽薪」;「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扶得東來西又倒」;甚且變本加厲,治絲益紊。前中國共產黨創辦人之一,張國燾痛定思痛,深自懺悔。卒乃接受著者多年的見証,和他夫人一同受浸皈依基督。

然而中外古今的學者,卻是違反歷史的鐵証,醉心人性本善之說,如上章所論,孟子曾強調︰「人性之善,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但其說似是而非,即儒家學者,亦難苟同;荀子且提反論,倡性惡說。此于上章已加詳論,茲不複贅。西洋學者,亦不乏性善之說。例如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的「天賦人權論」,便是以人性本善為基礎。流弊之大,已為識者公認。啟蒙運動以后,理性主義,風靡一時,支配人心,以為人性乃有其「無窮之完善性」,流弊所至,遂崇尚人的理性,不信上帝的啟示,反對固有之教義,提倡所謂「合理的神學」,以及「理性的宗教」;一切學問,偏于「經驗論」、「感覺論」,及「唯物論」;遂致摧毀心靈,成為無神唯物論之厲階。當時啟蒙運動健將之一休謨(David  Hume),承陸克(John  Locke)「經驗主義」之余緒,首倡「懷疑論」,力斥超自然的信仰,否認人類心靈之存在,其說敵擋基督聖道;迷信「理性萬能」,自炫「人性萬全」;從而無視上帝的權威,否認靈魂的不滅;遂為「唯物論」與「無神論」張目,而成為今日共禍泛濫,世界禍亂之厲階。

二、哲人的空想

聖經教訓我們,哲學乃是「虛空的妄言」(西二8,譯作「理學」,英文乃為哲學philosophy)。哲學家關于罪的本質,立說紛殊,其學派之多,乃和其哲學派別的不同一樣。神學家的學說,乃和哲學家不同,他不能徒憑主觀的空想,而須根據兩大重要的基準︰一為上帝無限的完善(infinite perfection),二為人類對上帝應負的責任。任何關于罪的本質與根源的學說,倘使不合這兩大基準,則都非真理。

易言之,欲明罪的本質,首應以上述兩大基準為前提,始能得到正確的答案。主耶穌基督,在登山寶訓中宣稱︰「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五48)這乃是人類對上帝應負的責任,卻是無人能夠「及格」。甚至我國朝野上下一致崇拜的「大成至聖先師」,孔子,也是力不從心,甚至慨然長嘆︰「獲罪于天,無所禱也﹗」所以「知行不能合一」,乃是中國哲人無法解答的難題。甚至提倡儒教,敵擋基督聖道最烈的牟宗三教授,也坦白承認︰「聖賢人格,……無論升到如何境界,其所體現的畢竟不可能是天道或上帝的整全,畢竟只是部分,這是所謂『聖人的悲劇』﹗」此乃証明聖經的真理,人的自義,在上帝面前,「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四6)。我們的義,「若不勝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太五20)世上的哲人、智慧人、文士和辯士,徒憑自己的智慧,既不認識上帝(參林前一20),不讀聖經,不信聖經,甚至所謂「新神學家」,也高抬人的理性,藐視上帝的啟示,不照上文所指兩大基準,徒作主觀的空想。哲人的方法,雖曰根據理性,實乃最不合理,無怪得到謬妄的結論。

三、罪人的拯救

人類的罪惡,乃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上帝雖是慈愛,而且樂意饒恕,但必以為罪憂傷、靈性痛悔為絕對條件。上帝乃是至聖至善,和罪不能兩立。以賽亞先知說︰「耶和華的膀臂,並非縮短不能拯救;耳朵並非發沉,不能聽見。但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上帝隔絕。」(賽五九1一12)罪和上帝,乃是水火不容。衛斯理(John  Wesley)日記裡面,有驚人的記載,那些敵擋聖道的罪人,當場被上帝擊倒在地。本人曾收到中外激烈反教的青年,讀了中英拙著后寫給我的信,例如其中有一位台灣頑強反教的大學青年,偶爾翻閱拙著,即有一神秘大力,對他迎頭痛擊,使其倒地痛哭,憂傷痛悔,竟獻身傳道。又有美國青年,迷信異教,參禪著魔,如墮深海,黑浪滔天,震恐萬狀;忽憶英文拙著《西方心靈沒落》,開卷以后,突見白光,引其從黑暗進入奇妙光明。遂讀神學,弘揚聖道。

世人對罪沒有真切的認識,以為僅是偶爾行為的失檢,苟未盜竊奸淫,虧負他人,便可問心無愧。若能「每日三省吾心」,希聖希賢,便可成為完人。本人皈主以前,在書齊自題「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二語,用以砥礪自勉,從中學時期,即已被號為「聖人」。易言之,世人對罪的觀念,乃僅從人和人的關系而言,而不知人和上帝的關系,沒有如聖經裡面︰「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五一4-5)的痛切認識。上帝聖善的靈,動其善工,要世人認罪悔改,重生得救;世人要想出死入生,得蒙救恩,必以認識其罪狀為絕對的條件。「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羅六23)

四、罪惡的本質

罪的本質,有兩方面的意義,其一是哲學的,形上的(metaphysical),其二乃為道德的。

1.從形上的本質來看罪──罪是否有實體,是一個原則抑為一種行為;是否你心與物、靈與體的沖突;系自私的企圖,抑僅為自私的感覺。容于下文詳加申論。

??? 2.從道德的本質來看罪──罪是道德邪惡之本質,其與律法的關系如何?何種律法和罪惡有關?罪與上帝的公義有何關系?與上帝的聖潔有何關系?罪與律法所以有關,是由于故意的作為,抑僅由于情感的沖動或各人的情操和氣質?凡此種種,須待以下諸節,分別論列。